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何鑫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何鑫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8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诉讼代表人:张毅力,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晓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鑫源,六敖镇刘塘墩村192号。身份证编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何鑫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