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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庆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庆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季某。被告周某甲。原告季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丹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季某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诉称,2005年4月份,原、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12月14日到庆元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现跟随被告生活。由于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某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5月13日,被告写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没有明某某定,故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三洋女式摩托车一辆(浙k·x7068)、长虹牌37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音响一套等。原、被告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有苏e×××××号小车一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某某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季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2、婚生子周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季某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周某甲辩称,1、被告周某甲与原告季某是自由恋爱而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生育一个儿子,是一个其乐融融的小家某。2、原、被告双方都有工作,且有稳定的收入,被告本想通过炒股票赚钱来改善家某经济状况,但股市行情多变,造成了亏损的事实。3、原、被告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被告为避免债权人向原告追债,曾经写过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非真正要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因此,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不予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后于2006年12月14日在庆元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原、被告因家某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现儿子周某乙跟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儿子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因家某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儿子周某乙尚年幼,只要双方能从子女利益出发,相互沟通、相互体谅,共同克服困难,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丹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