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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0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宁化县夏商百货有限公司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宁化县夏商百货有限公司;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民初32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8555863261,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62幢1-5层。 负责人:罗敦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人,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珠,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249U,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23幢。 法定代表人:余英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化县夏商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315599986E,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102号3幢负一层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杨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杰,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69297312C,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彭英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厦门夏商百货集团三明有限公司、宁化县夏商百货有限公司、三明市宁化县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 审判员  黄谨铭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曼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