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甲与邬××、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邬××,赵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谢××。委托代理人:章×。被告:邬××。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赵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甲诉被告邬××、赵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5元,由原告赵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