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7民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20-07-27
案件名称
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镇西村村民委员会、郭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镇西村村民委员会;郭凤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申10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邮局东路。法定代表人:张铁夫,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中宝,男,1953年4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凤军,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再审申请人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镇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西村委会)与被申请人郭凤军承包墓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9)辽0726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镇西村委会申请再审称,:2003年,再审申请人(原大虎山镇沈家村)与被申请人签订公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可外卖墓穴100个,同时约定被申请人每年需向申请人提交所出售墓穴的数量及票据凭证。2013年,因被申请人外卖墓穴的数量已超过100个,双方终止了合同。后经排查,被申请人共外卖墓穴的数量为162个,多卖了62个墓穴。原审时法院对此也予以了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剩余的230多个墓穴供本村村民使用与事实不符,经重新核实并经本村村民签字确认共使用墓地150个。原审时,申请人已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多卖了62个墓穴,原审法院予以了确认,后又以不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多卖墓穴的数量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相互矛盾。根据约定被申请人有义务提供销售收据,但其拒绝提供。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有义务返还多卖的62个墓地的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供了自制的墓穴销售统计表,欲证明被申请人多出售62个墓穴的情况。因申请人在前一承包人承包期满后,双方未对墓穴销售数量进行对账。又在被申请人承包墓穴销售时,也未对该墓地已售墓穴及剩余未售墓穴的数量与被申请人进行对账。现该数量被申请人予以否认,申请人又无法证实剩余的已出售墓穴均为被申请人出售。故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辽宁省黑山县大虎山镇镇西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陆审判员 宋铁明审判员 杨立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王文春书记员王心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