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裁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曹松山与曹继刚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松山,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裁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松山,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继刚,经理。被执行人曹继刚,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201045905121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09)武仲裁字第00929号裁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儒雅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曹继刚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