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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胡天健与张惠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健,张惠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胡天健。委托代理人:蔡艺枫、王红清。被告:张惠香。委托代理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健诉被告张惠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健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香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健撤回对被告张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天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