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胡天健与张惠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健,张惠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胡天健。委托代理人:蔡艺枫、王红清。被告:张惠香。委托代理人:徐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天健诉被告张惠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天健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香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天健撤回对被告张惠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天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