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锦华与崔明龙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华,崔明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王锦华。委托代理人:高登军,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锦华与被告崔明龙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锦华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锦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锦华负担。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修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