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01579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西安市人。被告勾某某,男,汉族,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0年7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