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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高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雅琼-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