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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申海与义乌市威拉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申海,义乌市威拉迪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夏申海,区白云街86弄4号402室。被告:义乌市威拉迪进出口有限公司。江东街道下王新村B区28幢一单元3030室法定代表人:米尔夏提·米尔曼。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申海与被告义乌市威拉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申海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申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夏申海负担。审 判 员  陈 因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设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