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甲与平阳县××乡卫生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甲,平阳县××乡卫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平水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温甲。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住所地:平阳县××镇××办事处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温乙。原告温甲与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4日、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申请对工资账册进行审计,本案中止了诉讼。原告温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甲起诉称:2001年2月15日,原告被聘用为被告单位职工,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2月,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曾于2009年4月30日向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事实认定错误,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驳回原告仲裁请求的裁决。为此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补缴原告工作期间养老保险金29952元、医疗保险金864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744元,合计72336元。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答辩称:1、对原告于2001年2月被聘��被告单位职工及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原告在2002年9月就不在卫甲上班,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自动离职后,就不享有在卫甲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要求给予经济补偿。2、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的期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卫甲工作人员基本人员情况登记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4.桃源乡卫甲新招临时工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5.仲裁裁决书及证明书,证明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的事实。原告在开庭时补充提交桃源卫(2006)2号文件、桃卫(2007)03号文件、桃源乡卫甲给平阳县卫乙的报告,证明温甲至2007年4月13日之前尚某某源卫甲工作。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证明原告在2002年9月起不在桃源卫甲上班,视为自动离职,不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证明原告在离职时已知道卫甲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2.1999-2008年桃源卫甲工资册,证明原告在此期间未在卫甲上班。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5无异议。认为证据3卫甲工作人员基本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没有制表人的签名���卫甲盖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补充的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有无发过此类文件情况不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庭审笔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是自动离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资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完整,且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对经双方质证无异议的证据均予认定。原告的证据3可以证明相关事实。被告提交的仲裁庭庭审笔录不能直接证明原告离职的时间;工资册尚不完整,也无法直接证明原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01年2月15日,原告温甲与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签订一份新招临时工协议书,原告成为被告单位一名集体��时工。协议第一条约定:因甲方(指卫甲)发展的需要,乙方(指温甲)自愿报名参加甲方为集体临时工。甲方应提供为乙方转为集体正式工的有利条件。第三条约定:乙方一切权利与待遇、义务均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应与原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待遇、义务。2006年9月20日,平阳县××乡卫生院下发关于调整农民健康体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桃源卫(2006)2号文件],温甲被列为领导小组成员和体检组成员医师。2007年3月7日,平阳县××乡卫生院下发关于调整社区责任医师队伍某通知[桃卫(2007)02号文件],温甲被列为兴源村的责任医师,工作单位注明为卫甲。2007年4月13日,桃源乡卫甲上报给县卫乙的报告中称:现在我院职工温甲同志在2001年集资4万元人民币在桃源乡卫甲工作,其后至今在本院上班,……。2009年1月22日,原告领回集资款40000元。2009年2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4月30日,原告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桃源卫甲补交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9年7月30日,平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某某案字(2009)第5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温甲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裁决驳回温甲的仲裁请求。温甲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据被告提供的不完整工资底册,未出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的工资记载情况。另查,2008年度平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理社会保险登记。被告在审理中申请对全卫甲及温甲的工资账册进行审计,以证实温甲参加卫甲工作的起止时间,但被告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审计费,导致审计委托书被退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原告于2001年2月15日始进入被告桃源卫甲从事临时工岗位工作,应视为双方自此时起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此后,虽然从被告提供的不完整工资表中不能反映温甲领取工资的所有情况,但被告在申请对工资账册审计后不预交审计费用,应视为其举证不能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桃源卫甲主张温甲是在2002年9月自动离职,但从卫甲出具的文件、证明中都能反映出温甲一直是卫甲在岗人员,期间卫甲一直未作出解聘温甲的决定,直至2009年2��被告解聘原告之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才终止,故应认定双方此前的劳动关系一直在持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温甲的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权应依法受到保护。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原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证据,故参照2008年度平阳县最低工资标准780元计算。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8年,应支付原告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以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78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6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其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也知道被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没有为其缴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社会保险费,不予保护。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申请仲裁,故其主张2007年4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因已超过二年的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依法为原告补缴从2007年4月起至2009年2月止的社会保险费用,因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甲经济补偿金6240元;二、被告平阳县××乡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温甲向平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自2007年4月起至2009年2月止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缴纳费用由原、被告按平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各自承担(因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三、驳回原告温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阳县××乡卫生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1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7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钱成丰审 判 员 郑乃生人民陪审员 廖洪高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顺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