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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小妹与李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妹,李月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朱小妹。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909240225。被告:李月灵。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妹与被告李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小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小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小妹撤回对李月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小妹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