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小妹与李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妹,李月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朱小妹。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909240225。被告:李月灵。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妹与被告李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朱小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小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小妹撤回对李月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小妹负担。审判员 沈三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