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闫清华与刘春杰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清华,刘春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清华,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客运业主,住利辛县城北客运站南(现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牛建华,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杰,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客运业主,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闫清华与被上诉人刘春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清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建华、被上诉人刘春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徐全义 审判员 刘长友 审判员 杜亚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