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水懂与马建权、潘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水懂,马建权,潘武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周水懂,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马建权,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潘武金,男,1972年1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懂诉被告马建权、潘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水懂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水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