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鸿锐集团有限公司、瑞标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鸿锐集团有限公司,瑞标集团有限公司,林德清,林德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924号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奕峰。委托代理人:贾秀远、陈继峰。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春。被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清。被告:林德清。被告:林德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瑞标集团有限公司、林德清、林德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担保义务为由,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34元,减半收取24167元,由原告瑞安华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蕾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