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26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0年4月4日被羁押,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某忠,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陈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在宝安区福永街道自己经营的X福旅馆内长期容留卖淫女杨某、宋某兰、游某容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并以每次每间房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卖淫女收取费用。2010年4月4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X福旅馆313、315及319房内分别抓获上述卖淫女及嫖客陈某某、覃某某、万某某,并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核实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覃某某、游某容、万某某、宋某兰、陈某泽、黄某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罚没缴款单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少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孝剑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