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一终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丁怀娥、宋效增与潘加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怀娥,宋效增,潘加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怀娥,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效增,农民。(系丁怀娥之夫)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加起,农民,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怀娥、宋效增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怀娥、宋效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禹、被上诉人潘加起及其委托代理人阮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全义审 判 员  杨 冰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