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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朱勇与徐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勇,徐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朱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0219341X),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徐灵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801143477),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徐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663号原告:朱勇(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70219341X),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路王家33号。被告:徐灵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801143477),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卫生弄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勇与被告徐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