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镜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与杨红星、陈景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杨红星,陈景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镜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住所地芜湖市。负责人:陈丽,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顺平,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红星,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被告:陈景锁,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芜湖车站支行”)诉被告杨红星、陈景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芜湖车站支行委托代理人吴顺平、陈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星、陈景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芜湖车站支行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04年10月22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用于购买坐落于芜湖市北京东路住房。原���在规定放款时间内将叁拾万元贷款足额汇至开发商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被告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将贷款归还。截止起诉时止,原告已扣划保证人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90992.29元(含保证人代为归还款),被告尚欠原告贷款计229502.12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229502.12元;二、支付律师代理费22950元;三、承担自2010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罚息。被告杨红星、陈景锁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用于购买坐落于芜湖市北京东路住房;借款月利率4.435‰;借款期限十五年,��自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实行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如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未还款或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借款人以所购芜湖市北京东路房产作抵押担保;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抵押和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4年11月17日将叁拾万元贷款足额汇至开发商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交购房款,然被告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归还贷款本息,原告遂扣划保证人银行存款还贷。自2009年1月开始两被告已连续十五个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已扣划保证人安徽省中联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款项90992.29元(含保证人代��归还款部分),被告尚欠原告贷款计229502.12元。另查明:原告工行芜湖车站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4475元。本院认为,原告工行芜湖车站支行与被告杨红星、陈景锁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杨红星、陈景锁向原告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自2009年1月开始两被告及保证人已连续十五个月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杨红星、陈景锁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赔偿因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红星、陈景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借款本金229502.12元。二、被告杨红星、陈景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自2009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29502.1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三、被告杨红星、陈景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14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杨红星、陈景锁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斗胜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秦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