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怀彬、高怀兵与刘华先、刘春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怀彬,高怀兵,刘华先,刘春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怀彬,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怀兵,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先,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沈发云、潘红超,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春江,男,42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 上诉人高怀彬、高怀兵因与被上诉人刘华先、原审被告刘春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怀彬、高怀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线旗、被上诉人刘华先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发云、潘红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春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徐全义 审判员 孙 震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