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卫国与施益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国,施益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10号原告张卫国,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山二路100号。(身份证号:33262719741223005X)被告施益平,城街道锦仓巷3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国与被告施益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卫国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张卫国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