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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锡滨民初字第09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荣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荣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锡滨民初字第0945号原告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住所无锡市春申路58-15B4。法定代表人高燕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鹏(受康盛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荣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市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