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胡某甲。委托代理人:励某。被告:赵某。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柏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某甲,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甲起诉称:2001年1月,原、被告相识后恋爱,20××××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胡某乙,现就读于余姚市实验幼儿园。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在恋爱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并多次口角争吵。原告本打算与被告分手,但在被告的威胁下原告被迫与被告结婚。由于原、被告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又缺乏交流、沟通,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发展至互相动手殴打,为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共同债务各半承担;诉讼费用各半负担。被告赵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好,性格相近,爱好相同。婚后和睦相处,感情很好,生活中夫妻之间也未吵过架。双方一直工作在一起,为工作上的事情有时有点争执,被告为了夫妻感情更好,可以到外面工作。分居生活不是事实,双方同吃同睡,只有被告上夜班时为了不影响原告的休息分房睡觉。请求法庭做和好工作,若原告坚持离婚,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胡某乙,现就读于余姚市实验幼儿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成立,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原、被告之间经较长时间的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能和睦相处,并育有一子,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互相体谅、互敬互爱,多为孩子的成长教育着想,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的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许柏森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