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镜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小吾与柏良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吾,柏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镜���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吾,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柏良玉,男,1957年8日1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镜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柏良玉位于芜湖市大官山房屋的拆迁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