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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再字第10号原审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某某与原审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再审程序终结。审判长  蒋震锋审判员  周春林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