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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谷显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显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3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显彬。2008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显彬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显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谷显彬至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黎里黎花村25组19号106室门前,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将施建兴停放在此处的1辆牌照为苏E×××××的红色轻骑铃木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175.2元。201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谷显彬至嘉善县陶庄镇汾玉村翔胜路原汾玉水泥厂宿舍楼楼梯口,采用万能钥匙开锁的方式,盗窃顾翔玮停放在此处的1辆牌照为浙F×××××的豪爵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因被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后其在逃跑过程中在陶庄镇善江公路汾玉路口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谷显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翔玮、施建兴的陈述、证人顾建明、李银奎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显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8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显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显彬有部分盗窃事实属于未遂,对此部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显彬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显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哲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