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郑秀红与郑绒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红,郑绒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833号原告:郑秀红。委托代理人:潘玉铃。被告:郑绒粮。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红与被告郑绒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郑绒粮现在强制隔离戒毒其又要求亲自与原告对质为由,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12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鸥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