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双谊织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鸳湖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双谊织业有限公司,嘉兴市鸳湖植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嘉兴市双谊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工业开发区(嘉兴市王江泾镇雄翔经纬厂3幢)。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柯华国,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鸳湖植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静电植绒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严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剑,兴市南湖区百花新村21幢103室。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双谊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鸳湖植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嘉兴市鸳湖植绒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国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