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魏珂与李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珂,李长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珂,青町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军,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冯乐观,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珂与被上诉人李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强、被上诉人李长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乐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08)涡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杜亚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