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与诸暨市普心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诸暨市普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道梁家埠村30号4—5楼。负责人:马仕国。被告:诸暨市普心服饰有限公司。开发区荣马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与被告诸暨市普心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选择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方式,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依法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诸暨市心俊马粘合胶厂负担。审判员 徐潮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