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永建与董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建,董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65号原告:吴永建,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02166876,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丰村二区143号。被告:董吕红,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03273378,住三门县小雄镇上董村路西片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建诉被告董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建于2010年7月23日以其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吕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建撤回对被告董吕红的起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撤回对被告董吕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吴永建负担。审 判 长  叶信峰人民陪审员  柯小米人民陪审员  黄崇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