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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505号原告:郑某。被告:严某某。原告郑某与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严某某因做生意需要缺乏资金,于2010年2月5日左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口头约定过几天付清,但被告借款后不但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反而现在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在恶意转移财产,原告得知情况后,于2010年5月10日再次向被告催讨归还借款,但被告仍没有归还借款,同时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原告。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本院认为: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受理,但是在本案受理之前的2010年5月18日,案外人严小超与被告严某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严某某有涉嫌经济犯罪嫌疑,因此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心挺审 判 员  俞清华人民陪审员  何金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