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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许宁与冯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829号原告:许宁,西安市中威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吉乾,男。被告:冯霆云,西安市门窗协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诉被告冯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宁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宁负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