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许宁与冯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829号原告:许宁,西安市中威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吉乾,男。被告:冯霆云,西安市门窗协会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诉被告冯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宁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宁负担。审判员 马利群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