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王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