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方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某某,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保字第0008号申请人梁某某。被申请人方某某。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梁某某与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0年7月22日将梁某某请求对方某某所属的银行存款23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梁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