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韶武民督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林伟德、龚存焕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伟德,龚存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0)韶武民督字第19号申请人林伟德,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申请人龚存焕,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林伟德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龚存焕支付欠款18417.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伟德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龚存焕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林伟德欠款18417.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日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书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