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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甲与张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甲,张甲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许甲。委托代理人:卢甲。被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卢乙。原告许甲与被告张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许甲系许乙唯一的姐姐,原告和许乙的父母均已亡故。1990年上半年,许乙与被告的姐姐张乙相识,并于1992年上半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在张乙的前夫徐某某(于1987年去世)留下的一间木结构楼房和半间平房内。张乙在丈夫去世后一直体弱多病,不能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许乙不但承担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所有的家某生产劳作,还细心照顾张乙的生活。2000年8月张乙去世,许乙又独自操办了张乙的丧事,并居住使用徐某某留下的房屋。2010年3月12日,许乙病故。张乙和徐某某未生育子女,许乙也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许乙和张乙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许乙是张乙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现许乙去世,原告作为许乙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原告。请求确认坐落于原东阳市吴宁镇城东办荣某某陈村的3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420009、使用权人为徐某某)的一间半房屋归原告继承所有。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归其继承所有的房屋因旧村改造已被拆除,诉讼标的物已不存在,而因旧村改造产生的安置利益尚未确定,目前原、被告间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霞林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