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宓某某、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上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宓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宓某某请求宣告其子王某某死亡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宓某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称:其儿子王某某于1998年3月外出江某某乐平县相亲未归,家属多方寻找均未找到,后报案至上虞市公安局,经公安部门查找未果,至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特请求依法宣告王某某死亡。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向上虞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记载:王某某,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岭南乡平山村5-87号,系宓某某之子,已于2009年5月13日经公安部门死亡注销。故申请人宓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宓某某的申请。本案受理费依法免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