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与贾钢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贾钢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青。委托代理人:沈建琴。被告:贾钢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钢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融众担保1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融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