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301号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8号紫竹大厦1005室。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博扬、张雪芬。被告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446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庆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