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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远远、孙志远等与李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远远,孙志远,任怀兰,李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亳民一终字第3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远远,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远,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田保华,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怀兰,女,194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会玲,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允,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远远、孙志远、任怀兰与被上诉人李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孙远远、孙志远、任怀兰申请对涉案借条进行字迹鉴定,被上诉人李允亦同意鉴定,应予准许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江海洋 审判员  孙 震 审判员  刘长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