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良安与夏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安,夏良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538号原告叶良安,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树南区99幢502室。被告夏良安,海区双桥镇南山后房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安诉被告夏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 露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腾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