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汉阳区鹦鹉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阳区鹦鹉花园业主委员会,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49号申请执行人:汉阳区鹦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陈启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跃维,董事长。汉阳区鹦鹉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2010)武仲分会裁字第0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汉阳区鹦鹉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仲裁费用3000元、本院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金30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