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陈坚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陈坚。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收到陈坚的起诉状,诉称:其于2008年12月26日与杭州白马思妍丽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签署《会籍合约》并支付了相应费用,成为白马公司的会员。2009年1月18日起诉人在白马公司所属健身中心健身时因健身教练无任何警示与沟通,擅自递加负荷重量,导致其左髋部外伤,至今累积产生医疗费5803.5元及相关费用,并导致了误工损失。现起诉人以服务合同为案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白马公司支付起诉人医疗费5803.5元,误工费11450元,交通费433.5元,营养费5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坚和白马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表明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起诉人现以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会籍合约》第九条“本合约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其仲裁结果执行”的约定,本案服务合同纠纷起诉人应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