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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邱某某、温州××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邱某某,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邱某某。被告: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学院××人才大厦××室。负责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