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邱某某、温州××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邱某某,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瓯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邱某某。被告: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学院××人才大厦××室。负责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然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