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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天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天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学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和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4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139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跃伟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556.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