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罗珑玲与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珑玲,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罗珑玲,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恒,董事长。罗珑玲与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劳仲裁字(2010)第01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珑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工资7801.14元、养老保险费2998.8元、本院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中盈恒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10849.9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王瑞生审判员 肖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