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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7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威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威,陈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789-1号原告:沈威,官街道解放街97号,身份代码330622197101011219。被告:陈波,百官街道高峰家园51幢803室,身份代码330682197912128513。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威与被告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威撤回对被告陈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保费2770元,合计6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