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曦程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文艺路惠普金牌服务中心、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程,中国惠普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文艺路惠普金牌服务中心,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王曦程,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马麒,男,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文艺路惠普金牌服务中心,住所地本市友谊东路334号测绘科技大厦B座107.法定代表人:孙淑贤。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2号中国惠普大厦。法定代表人:符标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曦程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文艺路惠普金牌服务中心、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曦程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曦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曦程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曦程负担。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莹 更多数据: